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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022-05-07 13:25:24 作者 : 浏览 : 1979 次 0 评论

 

  近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伙同相关利益集团,发文诽谤JYPC考试认证中心。其中一个重要理由,JYPC“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这里所谓“部门备案”指的是在下属事业单位(鉴定中心)备案。目的在于混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其所谓的“备案”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篡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内容,违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旧版《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新版《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其“政策解读”中,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篡改为:根据“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政府批准”改为“备案”,为的是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的积极性、焕发市场的活力。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篡改《劳动法》的做法,实则是擅自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作为前置许可,以此达到市场垄断的目的。
 
    备案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行政管理服务,不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就已经具有了资格。备案的目的是通过该程序告知行政机关将要进行某项活动,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备案登记机关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实施,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根据“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的备案机关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企业的登记备案机关是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一家事业单位,没有对企业进行备案的资格。
 
 
三、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载明,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向国务院申请法规规章备案,也没有资格向国务院申请法规规章备案。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利益集团,越职擅权,越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越过国务院,直接宣称自己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的备案机关。不到他们那里去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
 
四、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反“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和后置许可项目清单》、《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均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许可项目。
 
    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从未在人社部门领取过任何证照。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JYPC考试认证中心到其部门备案,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
 
五、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严禁以“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国务院2019年10月22日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利益集团,在政策解读一文中,在《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后面擅自加上了“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这是明目张胆的通过“备案”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严禁以“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条例精神相违背。
 
 
六、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利益集团的备案条件也不合理
 
 
    例如《江X省职业技能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就违背“考培分离”原则,不仅将“培训”和“鉴定”混为一谈,而且将“备案”和“行政许可”混为一谈,还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这一相同概念人为划分成两种不同概念。
 
   1、违背“考培分离”这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考培分离”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所谓“考”“培”分离,是指在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技能考核鉴定与技能培训活动要实行分离原则,即职业培训单位不能自己考核鉴定自己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能又鉴定又培训。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的培训评价组织,不仅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范围,而且将培训和鉴定混为一谈,既培训又评价。
 
   2、将“培训”和“鉴定”混为一谈,将“备案”和“行政许可”混为一谈。
 
   《江X省职业技能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列出“遴选条件”,在开展五、四、三、二级职业技能认定条件基础上,开展一级职业技能认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这哪里是在备案,分明是在变相行政许可。这哪里是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分明是遴选培训机构,甚至遴选出的“培训机构”,连培训的经营范围都不具备。如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化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竟能发放电工职业技能证书。
 
   3、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立起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又称为“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但在《江X省职业技能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竟然分不清这两者是同一概念。
 
   十多年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了利益垄断,通过多种手段,频繁打压和诽谤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致使这一法律手续齐全的职业技能鉴定公司,生存步履维艰,社会上再设立类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更是难上加难。
 
    国家需要稳定,人民需要安居乐业。23年来,JYPC考试认证中心,为社会各界人士和高校毕业生,颁发了上百万张职业技能证书。试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你们考虑过他们的切身利益吗?你们考虑过社会需要秩序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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