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技能鉴定中心违法违规面面观(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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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PC资格考试公众号,2022年4月23日,发表“关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文侵犯JYPC名誉权的严正声明”一文,引发官民利益之战的社会大讨论,各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一片哗然。现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法违规之处汇总如下,以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高度重视。
一、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然违背《劳动法》和《公司法》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征集培训评价组织自相矛盾自2018年12月29日起,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中就培函【2018】95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试点。其中具有“6年以上人才评价工作经历,累计5万人次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的条件要求。当时,除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及JYPC考试认证中心外,国内尚无其他符合这一要求的合法的培训评价机构,而这样一家合法的机构却被排斥在外。
2、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的培训评价组织均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发证的公司,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范围。备案并非认可,也不是批准或许可,更不能改变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没有发证资格的企业发出的证书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的职业技能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无一具有考核鉴定的经营范围,而且不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只是普通企业。
3、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的“培训评价组织”,因为没有合法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范围,所以也不能称之为培训评价组织,其所发放的证书更没有职业技能证书的法律效力。
4、由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招募的社会评价机构是不符合《劳动法》和《公司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因此在其官网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所查询到的职业技能证书均不合法。
例如,河南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发证机构,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既不能从事培训业务,又不能从事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是化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竟能发放电工职业技能证书,还可以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官网,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进行查询。
2022年1月26日化工企业发放的电工证书
5、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站底部虽然标明建设运营单位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但ICP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网站的所有权竟然属于: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普通的计算机公司,竟然能够操控人社系统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实在令人汗颜。
6、民营企业的网站,成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官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甚至称其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网。数以百万计的证书,都在这一家民营公司所有的网站上查询。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收集的不合法证书,竟然还能领取财政补贴。
7、《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此可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放的证书,法律规范名称应为“职业技能证书”,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发放的证书,称之为职业技能证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改证书名叫“职业技能证书”,实则是换汤不换药,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的整顿,混淆国家职业技能目录清单。
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为背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9年12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退出颁发水平评价类证书,改由社会评价组织发证,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证。
由此可见,国务院要求不再由政府发证,也不再由政府授权的单位发证,目的在于实行社会化评价,落实“放管服”政策。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人社部下属事业单位,本身并不属于政府机关,却打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旗号,打着招募培训评价组织的旗号,变相授权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经营范围的企业发放证书。
再次请求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肃查处人社部鉴定中心变相授权没有发证资格企业发放职业技能证书的行为,保护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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